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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南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2023-08-23 07:56:53 来源:证券之星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 、 《 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内容、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

不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募集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事项。

  二 、 《 关于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 的 独立意见

  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上述事

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有利

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的存放收益,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

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事项。

   三 、 《 关于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性需求,不

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其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四 、 关 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

认为: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

   五 、 关 于2023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的 独 立 意见

  经审核,2023 年 1-6 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不

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内,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担保

事项。

  六 、 《 关于提名第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特别

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经对李忠良、李明杰、肖英 3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

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事项。

  七、《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经对黄建康、刘志庆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

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独

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志庆            黄建康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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