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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借酒消愁,但却因酒殒命。16岁小伙醉酒后意外坠亡,这朵生命之花正值盛放却黯然凋落,责任由谁来担?8月29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16岁的小林在老家读到初三,经同龄人小元介绍外出务工。2022年11月某天凌晨,两人因烦闷失意相约到附近饭店聚餐。小林、小元边聊天边吃饭,不知不觉每人就喝了四五瓶啤酒下肚,还将自带的52度白酒喝下半瓶。之后,两人仍觉不尽兴,又喊来朋友小秦(14岁)和戴某(20岁)前来一同聚会。
这场聚会从凌晨三四点持续到清晨七点,小林、小元和小秦三人共喝下了28瓶550ml的啤酒和1瓶白酒。酒后,小元因想到伤心事痛哭。众人安慰之余,听到邻桌传来的笑声,感到无比刺耳,于是与邻桌发生冲突,警方迅速介入处理。在纠纷处置过程中,小林挣脱警务人员阻拦,逃离了现场。当日早晨,小林被发现在附近大厦的负一楼天井处坠亡。
小林父母突遭丧子之痛,无法接受,认为小元、小秦、戴某作为参与者,对小林有劝酒行为,且未履行照顾护送的安全保障义务;四人聚会的饭店则多次向三位未成年人提供酒品,且在小林醉酒后未提供及时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具有明显过错。于是,小林父母将小元、小秦及监护人、戴某以及饭店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额的40%。
庭审中,小元辩称,啤酒由饭店提供,而白酒是小林自行购买的;小秦、戴某均表示聚餐时未有劝酒行为,纠纷发生后,小林挣脱警察离开,其他人因处理纠纷需要也不存在照护小林的可能性。饭店经营人则表示,从外貌无法判断小林、小元是未成年人,且小林年满16周岁、有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应由饭店对事故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林、小元相约共同饮酒,小秦、戴某受邀参加聚会,没有证据证明三人存在劝逼小林饮酒情形,小元、小秦、戴某对小林大量饮酒并无过错。共同饮酒者对同饮醉酒人、饭店对醉酒顾客,虽有一定的照护义务,但小林系挣脱警察阻拦离场,该事实系共同饮酒者及饭店无法预料。因此,不能认定共同饮酒者及饭店未能履行照护义务存在过错。
小林虽系未成年人,但在父母知情下来锡务工,放纵饮酒导致醉酒,后又挣脱警方阻拦逃离现场,最终意外坠楼身亡,他个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明显过错。
但《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且对于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饭店在难以判明小林、小元是否是未成年人时,未查验身份证,故饭店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最终判决饭店对事故发生承担5%的赔偿责任。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锡法轩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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