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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不能专裁老员工!

发布时间:2023-08-24 13:59:01 来源:中工网

读者曾秀娟等9人近日向劳动午报反映说,他们所在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于2023年8月初决定,裁减一部分员工。目前,公司正在办理相关裁员手续。

曾秀娟说,他们9个人均已在公司工作近20年。从年龄角度看,他们都是在5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从体力和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等方面,他们承认自己确实赶不上年轻人。因此,对公司将他们纳入被裁之列没有什么怨言。不过,他们总觉得心里有点不舒服。同时想知道公司这种专裁老员工的做法对不对?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法律分析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从曾秀娟等员工反映的情况看,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裁决人员。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是,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本案中,公司正在履行裁员审批手续,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员工可以适时进行监督。

员工监督的内容既包括上述法定程序,也包括本条法律规定的以下内容,即公司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此外,公司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此外,从另一角度分析,虽然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但这并不等于说公司可以随意裁减人员。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相关规定,工人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而曾秀娟等人在公司工作近20年、且5年内达到退休,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第(5)项所规定的情形,因此,属于不得“被裁员”之列。

面对公司即将进行的裁员行为,曾秀娟等9名员工应将自己不应被裁减的理由进行告知。如果公司知晓这一情况后拒不更正,将构成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关于赔偿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公司应当按照曾秀娟等员工各自的工作年限,以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各自平均月工资标准,按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向你们支付赔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如果公司拒不支付经济赔偿,曾秀娟等员工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颜梅生 法官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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