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为有效保护邢台褡裢机场试飞期间净空环境,防范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和其他相关活动滋事肇祸,维护邢台市空中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邢台褡裢机场周边净空环境进行临时管控。
二、临时净空管控时间:2023年8月29日00:00至2023年9月3日23:59。
三、净空管控范围:桥东街道办事处、桥西街道办事处、褡裢街道办事处、赞善街道办事处、周庄街道办事处、新城镇、白塔镇、十里亭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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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飞期间,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严禁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主要是指飞行高度低于500米、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风筝等。
五、严禁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影响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尘废气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六、严禁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七、严禁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九、严禁设置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
十、因现场勘察、施工作业、航空拍摄等工作需要,确需在上述区域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需提前一个工作日向邢台褡裢机场书面提出申请(0319-8955105),经许可后方可飞行。
十一、违反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飞行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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